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时被指向的行政主体。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要情形。 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企业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申请人。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对该行为负责并作为被申请人参与复议。 其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例如,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对一个建筑工地作出责令整改的决定,建筑企业对此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住建局就是共同被申请人。因为它们共同实施了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要共同承担相应的复议责任。 再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比如,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依据法规授权作出了对会员的处罚决定,会员若不服申请复议,该行业协会就是被申请人。这是因为法规赋予了这些组织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力,它们在行使权力时就如同行政机关一样,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另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比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对村民的建房行为进行管理并作出了相关处理决定,村民不服申请复议,乡政府就是被申请人。因为委托组织是基于委托机关的委托来实施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最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例如,原某地区的公路管理局被撤销,其职能并入了交通运输局,若之前公路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交通运输局就是被申请人。如果没有后续承接其职能的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就要承担被申请人的角色。 总之,明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要情形,有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确地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