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举证有什么责任?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当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行政复议第三人举证有什么责任呢? 首先,第三人有如实举证的责任。这意味着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伪造、篡改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第三人举证责任进行详细规定,但在证据规则上遵循如实提供证据的基本原则。如果第三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这不仅可能导致其主张不被支持,还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干扰行政复议正常秩序,可能会被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其次,第三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一般来说,行政复议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个举证期限。第三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提交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能会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证据可能不被复议机关采纳。虽然法律没有像《行政诉讼法》那样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有严格且明确的规定,但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第三人应积极配合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举证。 再者,第三人有对证据进行说明和解释的责任。当提交证据后,如果复议机关对证据的来源、关联性等方面存在疑问,第三人有义务进行说明。例如,第三人提交一份证人证言,复议机关可能会要求第三人说明证人与案件的关系、证人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等。这样做有助于复议机关准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从而更公正地审理案件。 最后,第三人有提供证据线索的责任。如果某些证据第三人无法自行收集,但知道该证据的线索,应及时向复议机关提供。比如第三人知道某一关键证据存放在某个特定地点,或者由某个特定人员保管,就应当将这些线索告知复议机关,以便复议机关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总之,行政复议第三人在举证过程中承担着如实举证、按期举证、说明解释证据以及提供证据线索等责任。这些责任的履行有助于保障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公正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