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是否能被采信?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是不能被采信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刑讯逼供和口供的概念。刑讯逼供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恶劣行为。口供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基本的人权,不能因为涉嫌犯罪就遭受不人道的对待。刑讯逼供不仅会侵犯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还可能导致当事人被迫作出虚假的供述,造成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它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司法机关应该依靠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证据。如果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被采信,那么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将会受到严重损害。 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诉。比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司法机关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如果查证属实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就会按照法律规定将其排除,不使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