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复印件、证人证言的采信与默认自认原则是怎样的?

我手里有一些证据是复印件,还有证人愿意为我作证。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些复印件和证人证言会不会被法院采信。另外,我也听说过默认自认原则,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默认自认原则是怎么回事,会对我的案子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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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采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诉讼中,复印件和证人证言的采信以及默认自认原则都是重要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关于复印件的采信。复印件是指通过复印原件而得到的文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复印件很容易被篡改、伪造,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如果仅有复印件,而对方当事人又不认可,法院通常不会采信该复印件。但如果有其他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复印件也可能被法院采信。例如,有证人能够证明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或者有其他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与复印件的内容相呼应。 其次,证人证言的采信。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法院会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同时,法院也会考虑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证人需要如实作证,如果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默认自认原则。默认自认也称为拟制自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这一原则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通过沉默来拖延诉讼。例如,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主张某一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回应,经过法官的询问后仍然不表态,那么就可以视为该当事人承认了这个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默认自认原则。 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应该尽可能提供原件作为证据,并选择合适的证人出庭作证。同时,要了解默认自认原则的规定,避免因为不当的沉默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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