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辞职后怎么赔偿?


在深圳,工伤职工辞职后的赔偿涉及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了解工伤赔偿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职工发生工伤并认定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伤残等级,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工伤辞职后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是按照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来确定的。比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这部分赔偿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身体伤残的一种补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它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离职后,后续可能需要的医疗费用。其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在深圳,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支付,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影响就业能力的一种补偿。同样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要获得这些赔偿,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之后,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根据鉴定结果,按照上述标准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上述所有赔偿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