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采用?
我在一场和行政机关的纠纷里,偷偷拍了一些能证明我观点的视频。我想知道,这种偷拍来的证据,在行政诉讼里能不能被法院认可并采用呢?我很担心因为获取方式问题,证据不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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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偷拍的证据是否可以采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证据合法性的基本概念。证据合法性指的是证据的形式、收集方法要符合法律规定。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证据的获取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样的证据是不能被采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就表明,如果偷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那么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是不被法院认可的。例如,在他人住宅内进行偷拍,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宁权和隐私权,这样的证据就不能采用。 然而,如果偷拍行为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该证据是有可能被法院采用的。比如,在一些公共场所,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偷拍,并且没有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这样的证据可能会被法院考虑。例如,在商场中,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偷拍,这种情况下的证据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偷拍证据的审查是比较严格的。法院会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拍摄的目的、是否侵犯他人权益等多方面因素。当事人在使用偷拍证据时,要充分证明自己的拍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只有这样,偷拍的证据才有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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