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提前写收据并备注收到款生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在和别人有经济往来时,对方让我提前写个收据,还说要备注收到款生效。我有点担心这样做会不会有风险,万一我没收到钱,这收据会不会就起作用了。我想了解下这种提前写且备注收到款生效的收据,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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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提前写收据并备注收到款生效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考量的。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收据是一种收款凭证,它是证明一方收到另一方款项的书面证据。而备注收到款生效,这其实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以,当收据上备注了收到款生效,那么只有在实际收到款项这个条件成就时,该收据才会产生证明收款的法律效力。 从证据角度来看,如果发生纠纷,仅仅有这张提前写好的收据并不足以证明款项已经支付。付款方需要进一步提供转账记录、现金交付的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也就是证明备注中的条件已经成就。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没有实际支付款项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仅凭这张提前写好的收据就认定款项已经支付。 对于收款方而言,如果提前写了收据,在没有收到款项时,也不用过于担心。只要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证明自己未收到款项,例如提供银行账户流水没有相应进账记录等证据,就可以在法律上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经济往来中还是尽量遵循先收款后出具收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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