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婚外情是否过了诉讼期?
首先,我们要明白“诉讼期”在法律上一般指的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法律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设定的一个时间限制,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权利人虽然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对方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一旦抗辩成立,权利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关于婚外情,在法律上如果涉及到一些权益主张,常见的可能是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可以涵盖婚外情这种情况。
然而,对于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在离婚时就知道对方有婚外情情况,而当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想主张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的,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如果只是单纯的婚外情,不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等明确的法律权益主张,一般很难通过诉讼来解决。并且,距离事情发生已经过去了十年,如果要追究责任等,很可能会面临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不过,如果在这十年期间有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那情况又另当别论。例如,当事人一直在向对方主张权利等,这可能会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总体来说,单纯的十年前的婚外情,若没有持续状态等特殊情形,在追究责任方面通过诉讼途径会面临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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