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伤害他人身体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我和别人有个约定,要是他没做到某事我就可以伤害他身体。但我现在有点担心这么做是不是违法。我想知道这种约定下伤害他人身体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性质,会有啥后果,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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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伤害他人身体这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违法行为。首先,要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这些权利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即便有约定,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触犯刑法。 从民事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伤害他人身体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这种所谓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来放弃或让渡,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损害自己或他人的基本人身权利。所以,无论有没有约定,伤害他人身体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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