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违约金的数额是多少?


在物业合同中,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经济制裁,同时对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补偿。 关于物业合同违约金的数额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在一方违约时,就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损失赔偿额要以实际损失为限,同时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损失范围。 不过,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般来说,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时,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总之,物业合同违约金的数额首先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并且在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可以请求调整。在处理物业合同违约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