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我朋友参与了一个开设赌场的事儿,我听说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和数额有关。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开设赌场达到什么样的数额就算情节严重了?这对定罪量刑影响挺大的,我挺担心他,所以想了解清楚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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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而“情节严重”是对该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重要情形,其中数额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数额上“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司法实践和后续相关规定有一定参考。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涉及到的数额标准主要有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等。也就是说,当这些数额达到六倍以上,就可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数额标准认定也很关键。比如一些案件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数额只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还会结合参赌人数、赌博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因素。所以,不能仅仅依据数额来确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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