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具体内容是什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安徽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的指导意见。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方面。它明确了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按照《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和质量问题,需要施工方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借用资质签订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工程价款结算方面,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避免因合同无效而让实际施工人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等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如果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而工程发生了变更,就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款。 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该指导意见也有涉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为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工期、质量等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等责任。 总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