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年休假该怎么处理?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年休假的处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白年休假是什么。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后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年休假的处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具体规定。该条指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例如,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200天,他全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已休了2天。那么他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00÷365)×5 - 2 ≈ 0.74天,由于折算后不足1整天,所以这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正常工资外,单位还需要额外支付200%的工资作为补偿。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例如,小张全年应休年休假5天,工作半年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折算应休2天,但单位已经安排他休了3天,多休的1天也不会再从工资中扣除。 总之,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支付相应报酬。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处理年休假的情况,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