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年休假,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按照工作年限等条件,每年可以享受的一定天数的带薪假期。当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而关于年休假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在年休假工资报酬纠纷里,它适用一般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未休年休假的权益受到侵害,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年内去申请仲裁。 不过,该条法律也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这都能导致时效中断。而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对于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效起算点,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例如,小李在A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安排他休年休假且未支付相应报酬。如果小李还在A公司工作,他任何时候都可以就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申请仲裁。但如果小李从A公司离职了,那么他就需要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可能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所以,劳动者一定要清楚年休假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