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从具体案件来看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个合同纠纷的案子,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似乎有不履行的迹象。我听说有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们在实际案件里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它们的区别、适用情况以及在我这个案子里该怎么判断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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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期违约
  • #不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都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下面将对它们进行详细解释,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说明。 预期违约,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三个月后交货付款,但在距离交货还有一个月时,甲明确告知乙自己不会再履行合同,这就是典型的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让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将不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赋予了守约方在对方预期违约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例如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等。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比如,甲应先向乙支付货款,乙再交付货物,但甲发现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无法交付货物的风险,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同时,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合同,无论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如何;而不安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其次,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预期违约中,守约方无论先履行还是后履行义务都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最后,法律救济方式不同。预期违约中,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方先中止履行,对方提供担保后恢复履行,若对方不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案件中,要准确判断是预期违约还是不安抗辩权的情形,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双方的履行情况以及相关证据等因素。如果遇到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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