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撤诉裁定后是否可以上诉?


在探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撤诉裁定后是否可以上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撤诉则是指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准许撤诉的裁定,并不在可以上诉的裁定范围内。也就是说,当法院作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撤诉裁定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上诉的。这是因为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就意味着原告的这一处分行为得到了司法确认。如果允许对撤诉裁定上诉,可能会破坏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原告是在受到胁迫、欺诈等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申请撤诉的,那么原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申诉等方式,但这并不属于对撤诉裁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谨慎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再作出决定。如果对诉讼程序或自身权益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