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法院是否会依据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第三者责任?


在广东东莞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会依据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第三者责任赔偿款。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要明白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开车出事故给别人造成损失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来赔钱。新交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方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要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但如果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受害人是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该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直接赔偿。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受害人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赔偿款。在广东东莞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会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第三者责任赔偿款,以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