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仲裁不服可以上诉吗?
我最近遇到了行政仲裁的事儿,仲裁结果我不太满意。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上诉,也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行政仲裁结果的后续处理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大家,对行政仲裁不服到底可不可以上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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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行政仲裁这个概念。行政仲裁指的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不过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行政仲裁”这一确切的概念,与之相近且容易让人混淆的有行政裁决和仲裁两种情况。 如果是仲裁,这里主要指的是民商事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民商事仲裁结果不服,一般是不能上诉的。但如果存在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员有徇私舞弊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行政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上诉的可能。 综上所述,由于不存在“行政仲裁”,需要先分清是仲裁还是行政裁决,再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对结果不满意后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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