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定再审案件的申诉程序是什么?
我有个案件,高院指定再审了,但我不太清楚具体的申诉程序该怎么走。我想知道从开始申诉到后续一系列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向哪个部门提交,还有时间上有什么要求等,希望懂的人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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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高院指定再审案件的申诉程序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制度。申诉则是当事人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请求。 首先是申诉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提出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则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接着是申诉的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时间没有明确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及时申诉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然后是申诉的材料准备。一般需要准备申诉状,申诉状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最后是申诉的受理与审查。申诉人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是高院指定再审的案件,通常是向原审法院或者高院指定的法院提出。法院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会对申诉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认为申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会决定再审;如果不符合条件,会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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