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是为那些认为自己在刑事案件中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当事人提供寻求救济的途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诉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里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并且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同意,这和上诉不同,上诉时近亲属需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行。 接着是申诉时间,一般来说,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定期限内提出,虽然法律没有严格限制申诉期限,但最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然后是准备申诉材料,通常包括申诉状,详细说明申诉理由;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这是案件的原始裁判依据;相关证据,如果有新证据能支持申诉主张就更好了;还有申诉人的身份证明。 之后是提交申诉材料,申诉权人可以将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检察院。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立案后进入审查阶段,法院或检察院接受申诉后会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限制。审查内容包括案件事实,会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比申诉理由、证据与案卷认定的事实,判断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若发现新事实要查明证据是否充分;还包括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一般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法律制定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依据。 最后是审查结果的处理,如果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就会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会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知申诉人不能再申诉。要是审查后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相关概念: 申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上诉: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