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和辞退争议的申诉时间从何时算起?


在劳动纠纷中,开除、除名和辞退争议的申诉时间计算是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劳动者能否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进行了调整,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开除、除名和辞退争议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并且通知到劳动者的日期。比如,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被开除,那么这个书面通知送达员工的日期通常就是计算申诉时间的起始点。 但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形导致时效的中断或中止。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如果是因为开除、除名、辞退引发的工资等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诉时间不受一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结束后,要在一年内提出申诉。 综上所述,开除、除名和辞退争议的申诉时间一般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但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关注时间节点,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