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哪方?
我买了个电子产品,用了没多久就出故障了,我觉得是产品质量有问题,想找商家索赔。但商家说我得证明是产品本身的问题,可我又不太懂怎么证明。我想知道在这种产品质量问题的纠纷里,举证责任到底是在我这边,还是在商家那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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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来说,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商家承担责任,那么消费者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这个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例如,消费者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发现屏幕有瑕疵,那么消费者就需要拿出购买凭证、电视机有瑕疵的照片或者视频等证据,以此来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倒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也就是说,当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候举证责任就在生产者一方。 此外,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销售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同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消费者因找不到生产者或供货者而无法维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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