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我买了个商品,用了没多久就出现问题,商家非说这是我使用不当造成的,不是商品本身瑕疵。我觉得就是商品有问题,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该由经营者来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呢?我不太清楚举证责任到底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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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经营者是否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这里涉及到“举证责任”的概念,它指的是谁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一般在民事诉讼里,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谁提出一个主张,谁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是成立的。比如甲说乙借了他的钱没还,甲就得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乙借钱这个事儿。 不过,对于一些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举证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这些耐用商品和服务相对复杂,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很难发现一些潜在的瑕疵,而且要让消费者去证明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也比较困难。所以法律把这六个月内的举证责任交给了经营者。 如果在上述规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并且在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消费者提出争议后,经营者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商品或服务没有瑕疵。要是经营者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给消费者退货、换货、修理等。而如果不在这个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通常还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来处理。也就是说,消费者如果认为商品或服务有瑕疵,就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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