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考量因素。首先,我们要了解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判断是否构成外观专利侵权,通常采用的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这意味着要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全面比较。所谓普通消费者,是指对涉案专利涉及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了解,并且对不同设计之间的区别具有一定分辨能力的人,但不会注意到设计的微小变化。 在比较时,需要考虑产品的用途。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用途相同,一般可以认定二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这是判断侵权的一个重要前提。例如,专利产品是手机,被诉侵权产品也是手机,那么它们就属于相同种类产品。 对于外观设计的比对,要关注整体视觉效果。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如果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两者近似。这里的实质性差异,就是指普通消费者能够明显察觉到的不同。比如,两款手机的整体造型、按键布局等基本一致,只是在一些小的装饰图案上有细微差别,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会被认定为近似。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如果经过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并且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了上述制造、销售等行为,那么就构成了外观专利侵权。 此外,还存在一些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即使被认定为外观专利侵权,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也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要停止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