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是否适用回避?
我涉及一个被监察的事情,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人员和相关涉案人有亲属关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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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监察事项时,监察人员是适用回避制度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它能避免可能出现的因个人关系、利益等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对于“近亲属”,通常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具有较近血缘关系的亲属。当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是近亲属时,很可能因为亲情因素,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无法做到完全客观公正。 如果监察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由于其已经以证人的身份参与到案件中,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看法,再作为办理监察事项的人员,可能会影响其对证据和事实的判断,所以也需要回避。 当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时,比如涉及经济利益、名誉利益等,监察人员可能会为了维护自身或近亲属的利益,而在处理监察事项时有所偏向,这显然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办理。 “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情况复杂多样,无法完全列举所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只要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况,监察人员就应当回避。 回避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确保监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如果发现监察人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相关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以保障监察事项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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