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刑事和解可适用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例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这些犯罪往往是因为民间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引发的,像邻里之间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通常是由于驾驶员疏忽或者违规操作导致的,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并且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因为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再犯可能性较高,不适合通过刑事和解来处理案件。此外,刑事和解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总之,刑事和解是一种人性化的司法制度,它既有助于修复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