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公证事项受理冲突时的适用准则是什么?


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事项受理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公证处对同一公证事项都有受理的可能性,此时就需要确定适用准则来明确到底由哪个公证处受理该事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证的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在确定公证事项受理冲突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了依据。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这意味着当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出现受理冲突时,一般优先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例如,甲要对位于A市的一套房产进行赠与公证,A市的公证处与甲住所地B市的公证处都收到了申请,按照规则,A市的公证处有优先受理权。 对于不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如果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当出现受理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便利以及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比如,甲、乙两人共同申办一份合同公证,甲住在C市,乙住在D市,合同签订地在E市,若C市、D市、E市的公证处都收到了申请,通常优先考虑合同签订地E市的公证处受理,因为合同签订地与该公证事项的事实发生地紧密相关。 此外,如果多个公证处对同一公证事项都有管辖权且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受理。比如,F市下属的G区和H区的公证处就某一公证事项出现受理冲突,而这两个区的公证处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是F市司法局,此时就由F市司法局来指定由哪个公证处受理该公证事项。 总之,确定公证事项受理冲突时的适用准则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公证事项能够合理、有序地得到受理和办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证工作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