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审查决定书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我收到了一份终结审查决定书,但不太清楚这是依据什么情况发的。想知道在法律上,终结审查决定书一般在哪些情形下适用,我好判断这份决定书是否合理,所以来咨询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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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审查决定书是在特定情形下,审查机关决定结束审查程序所作出的一种法律文书。以下将详细介绍其适用情形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在民事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法院可能会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书,结束案件的审查程序。 在刑事案件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形下,相关司法机关可能会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在行政案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精神和司法实践,当出现原告撤诉、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且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等情况时,行政案件的审查程序可能终结,此时也可能会有终结审查决定书。 终结审查决定书的适用情形在不同的法律领域有不同的规定,其核心目的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合理、合法地结束审查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程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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