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是否属于确认之诉?
我最近在了解婚姻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撤销婚姻和确认之诉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想知道撤销婚姻到底是不是确认之诉,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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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撤销婚姻和确认之诉的概念。 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简单来说,就是原本存在一个婚姻关系,但因为某些法定的事由,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这个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而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并不涉及变更或消灭这种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婚姻不属于确认之诉,而是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撤销婚姻的结果是使原本存在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这是对现有法律关系的一种变动,而不是单纯的确认。所以,撤销婚姻不符合确认之诉的特征,而更符合形成之诉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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