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是谁?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法院通知了开庭时间。但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我想提出管辖权异议,可又不确定自己有没有这个资格。所以我想了解下,在行政诉讼里,到底哪些主体有资格申请管辖权异议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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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能确保案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是谁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对于原告而言,当他提起行政诉讼后,如果发现受诉法院并不具备管辖权,是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比如,原告居住在A地,而行政行为发生在B地,按照法律规定应由B地法院管辖,但原告错误地向A地法院提起了诉讼,之后发现问题,原告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同样也拥有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被告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如果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也能提出异议。例如,行政机关所在地为C地,而原告向D地法院起诉,被告认为D地法院无管辖权,此时被告就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也可以成为申请主体。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若其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有权提出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其认为受诉法院管辖不当,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比如在一个涉及土地征收的行政诉讼中,某企业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若其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就可以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可能成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他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行使这项权利,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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