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中委托我国驻他国使(领)官代为送达该如何适用?


在涉外行政诉讼里,委托我国驻他国使(领)官代为送达是一种重要的送达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适用情况。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适用条件。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当在境外的受送达人是我国公民时,才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这里强调受送达人是我国公民,是因为我国使、领馆基于其职能和外交关系,能够更好地与本国公民进行沟通和送达相关文书。例如,一位中国公民在国外涉及到一起针对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就有可能适用这种送达方式。 其次,关于适用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其中就包括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也对涉外送达等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这些法律条文为委托使(领)官代为送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 然后,我们了解一下具体的操作流程。通常是由国内的人民法院提出委托,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使、领馆在接到委托后,会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外交惯例,将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整个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外交程序和法律规定,以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反对或者禁止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的,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此时,人民法院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他合适的送达方式,如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或者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等。 总之,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委托我国驻他国使(领)官代为送达有明确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同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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