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我之前有个仲裁案件,对方拿到仲裁裁决书后却不执行。我现在打算申请强制执行,但不清楚申请执行有没有时间限制,期限是多久呢?我担心错过时间就没办法维护自己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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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执行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仲裁裁决书的概念。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二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举例来说,如果仲裁裁决书规定对方应在30天内支付赔偿款,那么申请执行的期限就从这30天期满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两年。要是裁决书规定分三期付款,每期间隔3个月,最后一期付款期限截止后,开始计算这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限。 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此。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例如,在申请执行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时效中断则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都可能导致时效中断。 总之,了解不执行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以及相关时效规定,对于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申请执行的时间节点,避免因疏忽而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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