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之前在医院看病,感觉医生的治疗方式可能有问题,怀疑这是一起医疗事故。现在我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不知道申请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如果超过期限申请会不会就不被受理了,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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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规定在不同情形下有所不同。 首先,当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是因为及时尸检对于明确死因非常关键,时间过长可能会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其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患者有明显症状或者通过检查等方式能够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与医疗行为可能存在关联。比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异常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检查,确定是手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那么从确定这个情况之日起开始计算1年的期限。这一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明确体现。 另外,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这些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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