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是什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申办程序: 首先是申请环节。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这里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是证明该建设项目合法合规开展的依据,而土地权属证明则明确了建设项目所使用土地的归属情况。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接着是受理与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比如是否符合城市的整体布局、功能分区等。如果申报材料存在问题或不齐全,会要求建设单位补充或修改。这一过程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之后是现场踏勘。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组织人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踏勘。主要查看建设项目的实际位置、周边环境等情况,核实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这一步骤有助于更直观地了解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后续的规划许可提供准确依据。 再就是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审核和现场踏勘的结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拟定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这些条件是建设项目设计和建设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和建设。 随后是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将拟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一定的天数,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示期间,如果有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进行认真研究和处理。 最后是核发证书。经过上述程序,且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该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