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拖方免责问题的任意性规范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中,要理解关于承拖方免责问题的任意性规范,我们首先得弄清楚什么是承拖方以及相关的基本概念。承拖方,简单来说,就是在海上拖航合同里负责用自己的拖船将他人的物体(被拖物)从一个地方拖到另一个地方的一方。而任意性规范呢,它和强制性规范不同。强制性规范是必须遵守的规定,而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约定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海上拖航合同有专门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这就体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承拖方的免责。这里的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像台风、海啸等),是人类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可能是一些意外事件等。 再看第一百五十九条,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这进一步明确了在拖航开始后,承拖方在遇到特定不可归责的情况时是可以免责的。 另外,任意性规范的特点就在于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来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承拖方和被拖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些情况下承拖方免责,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出现约定的情况时,承拖方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免责。比如双方约定在遇到特定的海上恶劣天气状况时,承拖方对被拖物的部分损坏免责。 但是,这种任意性规范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法律的基本原则,那么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承拖方和被拖方约定,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承拖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是由于承拖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也免责,这样的条款很可能会因为违反公平原则而被认定无效。 在实际的海上拖航业务中,承拖方要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来主张免责。当发生纠纷时,需要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符合免责的条件。比如,要证明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就需要提供气象报告、相关部门的证明等材料。同时,在签订合同时,承拖方和被拖方都应该谨慎对待免责条款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总之,关于承拖方免责问题的任意性规范既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空间,又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