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冷静期30天超出一天可以吗?

我和我爱人去申请了离婚,现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快过了,但因为一些突发状况,没办法在30天内去办理离婚手续,超出一天再去办理可以吗?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怕耽误了就离不了了,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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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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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本身是固定的30天,这30天是法律规定的冷静期限,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但在冷静期届满后,还有另外30天的时间供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所以,如果超出了冷静期的30天,只要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去申请发给离婚证,都是可以的。例如,你们在1月1日申请离婚,冷静期从1月1日到1月30日,在这期间任意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如果都没反悔,从1月31日开始的30天内,也就是到2月29日(假设当年2月有29天)你们都可以去申请发离婚证。若超出了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那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了。所以,超出冷静期一天本身不影响后续流程,但要注意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这个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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