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对用人单位的开除、除名、辞退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因此超过了申请仲裁时效而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在职工因对用人单位的开除、除名、辞退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进而超过申请仲裁时效而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申请仲裁时效的概念。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然而,当职工因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这一正当理由而导致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时,存在特殊的处理方式。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虽然该条文主要针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情况,但对于职工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般来说,如果职工能证明其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是因为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等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时间,仲裁委员会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仲裁时效中止。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会受理该仲裁申请。但是,如果职工无法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导致时效超过,仲裁委员会可能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所以,职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尽量收集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的相关证据,如申诉书、处理记录等,以便在申请仲裁时能证明自己是有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这样,仲裁委员会才能综合判断是否受理该仲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