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参与案件的都叫当事人吗?
我在一个民事纠纷案件里,有很多人参与进来,像证人、律师啥的。我不太清楚,是不是只要参与到这个案件里的人,都能被叫做当事人呢?我想弄明白当事人的准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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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中,并非只要参与案件的人都能被称作当事人。当事人指的是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为了自身的民事权益而参与到诉讼活动中的人。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里,当事人有不同的称呼。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和被告。原告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起诉,需要应对诉讼的一方。比如甲认为乙欠了他钱不还,甲去法院起诉乙,甲就是原告,乙就是被告,他们俩就是这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在刑事诉讼里,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被告人是在审判阶段,被指控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盗的人就是被害人,实施盗窃行为且被警方调查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就成了被告人。 而对于参与案件但和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比如证人,他们只是提供案件相关的事实情况;还有诉讼代理人,他们是受当事人委托来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辩护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这些人虽然参与了案件,但都不属于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所以,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了自身权益参与诉讼的人,才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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