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叫什么?
我最近要参与一场民事诉讼,但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里双方当事人都有啥特定称呼。我想了解下准确的叫法,免得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因为这个问题出状况,也想对整个诉讼流程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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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着特定的称呼,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简单来说,就是主动到法院去告状,要求法院解决纠纷、维护自己权益的一方。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乙到期不还,甲为了要回这笔钱,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乙,此时甲就是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明确了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 被告则是指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继续上面的例子,甲起诉乙,乙就是被告,乙需要根据法院的通知参与诉讼,对甲的诉求进行回应和抗辩。被告在诉讼中有权利进行答辩、举证、质证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诉讼可能还会涉及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又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以原、被告为共同被告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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