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拆迁房屋都有补偿?


在拆迁过程中,并非所有的拆迁房屋都能获得补偿。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拆迁补偿的基本概念。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对于合法建造的房屋,也就是拥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在拆迁时一般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然而,有些情况下的房屋拆迁可能没有补偿。比如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种违法建筑在拆迁时通常是不予补偿的。 还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另外,如果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且在拆迁时未能解决,可能会导致补偿的发放存在问题。只有在产权确定后,才能确定补偿的归属。总之,拆迁房屋是否有补偿要根据房屋的合法性、是否在批准期限内等多种因素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