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约定放弃子女探视权的条款是否无效?

我和前妻离婚时,在协议里约定我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现在我特别想看看孩子,可前妻拿协议说我不能看。我想知道当初约定放弃探视权的这个条款是不是无效的,我能不能去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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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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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约定放弃子女探视权的条款是否无效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探视权的基本概念。探视权,也称为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孩子、与孩子交流互动等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对于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维系至关重要。 从法律角度来看,约定放弃子女探视权的条款通常应被认定为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法定的探视权,并且强调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 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随意剥夺。放弃探视权的约定,表面上看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选择,但实际上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因为孩子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和陪伴,缺少任何一方的情感支持,都可能导致孩子在心理和情感上出现问题。 此外,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这种约定也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规定探视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放弃探视权,可能会破坏法律的这一立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如果一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探视权,之后又反悔并要求行使探视权的,法院通常会支持其请求。因为法律不能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排除法定权利的行使。同时,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行使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综上所述,约定放弃子女探视权的条款一般是无效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权依法行使探视权,这既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对子女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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