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债务是否要由股东来偿还?


在探讨公司债务是否由股东偿还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公司的性质。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形式都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说,公司作为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通常情况下,股东只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来承担责任,并不需要用个人的全部财产去偿还公司的债务。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公司财产无法独立于股东财产;或者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身份进行不正当的交易,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也需要在相应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则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在股东存在滥用权利、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时,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股东和债权人都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