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我之前签了份合同,现在被认定无效了。合同里有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比如约定了如果有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我就想知道,合同都无效了,这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不?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规定,想弄清楚后续要是真有争议,能不能按原来合同里写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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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来说说为什么,这里要提到一个法律概念,叫做“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简单讲,就是解决争议的条款和合同其他条款是相对独立分开的。就算合同其他部分因为各种原因无效了,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受影响,依然有效。 这可不是随便说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有明确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这就从法律层面给这种独立性做了保障。 举个例子,甲和乙签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如果有争议就去某个仲裁机构仲裁。后来发现合同因为主体不适格被认定无效了,但这不影响他们之前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要是之后真有纠纷,依然可以按照约定去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再比如,丙和丁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丁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便合同最后被认定无效,当出现纠纷时,丙还是要向丁所在地法院起诉。所以,解决争议条款就像是合同里的“特殊存在”,即便合同整体走向无效,它依然能发挥作用,为双方后续解决矛盾提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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