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相互冲突时先写的遗嘱是否无效?


在探讨多份遗嘱相互冲突时先写的遗嘱是否无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遗嘱的基本概念。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及相关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的效力和执行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当存在多份相互冲突的遗嘱时,法律优先认可最后一份遗嘱的效力。因为随着时间推移,遗嘱人的意愿可能发生变化,最后所立的遗嘱更能反映遗嘱人当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一般情况下,多份遗嘱相互冲突时,先写的遗嘱中与后立遗嘱相冲突的部分无效。 不过,这里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所有遗嘱都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等。常见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 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先立的遗嘱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缺乏必要的签名、日期等,那么这份遗嘱本身可能就是无效的,也就不存在与后立遗嘱冲突的问题了。 综上所述,多份遗嘱相互冲突时,先写的遗嘱中与后立遗嘱冲突的部分通常无效,但前提是所有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和自己意愿的实现,建议在立遗嘱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