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是否有效?
我和朋友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把我的一台电脑送给他。但现在我有点后悔了,不知道民法典里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有没有效,我能不能不履行这个合同了,想了解下相关规定到底有没有效力,对我这个情况有没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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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是有效的。赠与合同,通俗来讲,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这种合同十分常见,比如赠送礼物、捐赠物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就从法律层面上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定义,确立了其合法地位。一旦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它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过,赠与合同也有其特殊之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赠与的财产还没有交付给受赠人,赠与人是可以反悔,撤销赠与的。 然而,如果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或者是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比如向灾区捐赠物资、为贫困学生捐款等,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了。这是因为这类赠与合同不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是有效且明确的。它既保障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受赠人的合理期待,同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在处理赠与合同相关问题时,我们应当依据这些规定,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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