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在民事诉讼中属于鉴定意见吗?
我最近涉及一场民事诉讼,在整理证据时看到了医院病历。我不太确定这个病历在民事诉讼里到底算什么,它是不是像那种专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一样呢?我想弄清楚它的性质,好正确地运用到我的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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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医院病历并不属于鉴定意见。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以及为什么病历不属于鉴定意见。 首先,医院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它记录了患者从就诊到治疗结束的整个过程,包括患者的症状、诊断、治疗措施、病情变化等信息。病历的主要作用是反映患者的实际病情和治疗情况,是医院对患者医疗服务的一种记录。例如,医生会在病历上记录患者的症状表现,如发热、咳嗽等,以及诊断结果,如感冒、肺炎等。 而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意见通常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比如在医疗纠纷中,可能会有法医对患者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出具伤残鉴定意见;或者有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医院病历一般被归类为书证,因为它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而鉴定意见是独立的一种证据类型,有着严格的鉴定程序和要求。所以,医院病历和鉴定意见是不同性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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