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
我在一场民事诉讼中,有一份现场笔录,想弄清楚这份现场笔录能不能当作证据提交。我不太确定它在民事诉讼法里到底算不算证据,所以来问问大家,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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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现场笔录是否属于证据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的依据。 接着,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种类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这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到现场笔录。 那么,现场笔录通常在哪些法律程序中被作为证据使用呢?它更多地是出现在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程序中。在行政诉讼里,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将现场笔录列为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之一。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现场笔录并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不过,如果这份现场笔录符合书证、视听资料等其他法定证据种类的特征和要求,还是可以以相应的证据种类提交给法院,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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