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在探讨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就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钱,到期归还借款并且支付利息的合同。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无效。 在过去,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金融法规,是无效的。依据原《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司法理念的转变,情况有了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通常合同是有效的。 不过,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企业间借款合同会被认定无效。一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比如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又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其他企业,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二是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当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借款企业要返还本金,对于利息等情况,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等因素来确定如何处理。 所以,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一定无效,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