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是我国法的主要渊源吗?


要明确判决书是否是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我们得先了解什么是法的渊源以及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法的渊源简单来说,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法律是通过哪些具体的形式存在和表现出来的。 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等。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施行的法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国际条约是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而判决书是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对具体案件作出的裁决,它是针对特定案件的具体处理结果,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能作为一般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情况。也就是说,判决书只是对该案件的当事人有拘束力,对其他案件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它主要是法律适用的结果,而不是法律的创制形式。所以,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