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多数医疗损害争议是否由非诉讼解决?
我遇到了医疗损害方面的问题,和医院产生了争议。不太确定走哪种途径解决更好,想知道在实际情况里,大多数医疗损害争议是不是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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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大多数医疗损害争议由非诉讼方式解决的情况。 从法律层面来看,医疗损害争议的解决途径是多样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非诉讼解决方式有其显著优势。自愿协商是医患双方直接沟通,这种方式最为直接、便捷。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进行讨论,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它避免了繁琐的法律程序,能较快地解决问题,节省时间和精力。 人民调解也是常见的非诉讼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促使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种方式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且调解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则是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与,利用行政手段协调医患关系。它借助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和资源,推动争议的解决。 而诉讼方式虽然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还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对于医患双方来说,诉讼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压力也较大。因此,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大多数医疗损害争议会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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